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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新县人事局介绍 |
| 阳新人事人才网 录入:admin
日期:2006-5-10 14:13:44 访问次数:15019次 |
根据黄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黄发[2001]14号)精神,设置阳新县人事局。县人事局是主管全县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 县人事局职能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推进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全县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和培训的政策规定。 (二)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实施办法;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人才资源开发、配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高级专门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全县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各类各级执业资格的考试;负责各系列(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各类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和协调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实施推公单位(不含公安局、司法局)、政府系列参照管理单位内设机构正股级干部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不含宣传部、政法委管理的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县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及招聘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交流工作。 (六)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县人才流动、调配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全县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参与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七)研究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和福利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晋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制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政府奖励制度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审核县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表彰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全县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综合管理全县人事代理和人才测评工作;负责全县人才人事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等级培训考核。 (十二)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政务信息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事局设八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负责处理人事信访、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纪检、监察、青年、工会等工作;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办局党总支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综合计划科 研究制定全县人事人才事业发展和人才结构调整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劳动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计划管理和承办招收、调动的审批工作。 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综合研究、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制订相应人事管理办法;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分流方案并负责全县的协调、指导工作。 负责全县股级事业单位正职干部(不含宣传部、政法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审查、鉴定、晋升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管理人事信息统计网络和数据库,承担人力资源预测规划;负责全县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四大家和教育、卫生系统除外)股级以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制订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调配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及基层单位的选派选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大、中专毕业生的指导就业工作;负责全县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的编制就业计划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制订和完善全县国家公务员吸收录用和职位分类、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纪律、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办全县推公单位(不含公安局、司法局)、政府系列参照管理单位内设机构正股级干部的任免以及一般干部的调动、考核、审查、鉴定、晋级、奖惩等工作;承办县直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新进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审批工作。 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审核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全县性表彰奖励活动;办理受表彰人员待遇的确定和有关审批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员、劳动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四)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县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编制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计划并组织协调落实;负责承办全县各单位和中央、省、市在阳企、事业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协助劳动部门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拟定转业军官安置有关经费的分配方案,并负责划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转干部房屋的开发工作;承担县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五)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贯彻执行人事争议仲裁法规,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在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调解、聘用(任)合同鉴证工作,承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教育培训科(人事考试中心) 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政策和计划;指导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审定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前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试和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录用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录聘干部的考试工作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人的考试工作;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级考试工作;承办其他由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评审中心) 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新世纪人才工程、企业人才开发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行博士后科研制度以及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办理来华专家及回国定居专家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其工作安置;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承担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有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工作;负责县专家协会和专业技术干部基金会的工作;负责充实、完善县高级专家信息库;指导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指导标准;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标准和政策措施。 (八)工资保险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工作;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和确定工资的综合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上级在阳新的有关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认定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工龄计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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